豫人社职称〔2016〕20号
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有关单位:
现将修订后的《关于河南省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2016年9月1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河南省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艺术、技术水平、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,进一步发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结构调整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,更好地发扬工匠精神,提高创新创业能力,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,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。根据国家《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》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第二条工艺美术专业中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工艺美术师、高级工艺美术师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。
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、事业单位、设计机构中现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艺术设计的理论研究、设计、制作、研发、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(一)传统工艺美术包括:传统工艺品、特种工艺品、民间工艺品、文物修复、标本制作等。
(二)现代艺术设计包括:视觉传达、环境艺术、公共艺术、装饰艺术、数字媒体艺术、工业设计、服装与服饰等设计。
第四条对我省工艺美术发展尤其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、传承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、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、资历限制,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。
第二章申报条件
第五条基本条件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。
(二)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。
(三)任现职以来,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。
(四)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要求。
第六条学历、任职年限条件
(一)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者,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,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。
2大学本(专)科毕业,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。
3中专毕业,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12年以上,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6年。
4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人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,经本行业2名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。
(二)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者,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,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年。
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,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。
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,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。
4大学专科毕业,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,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满7年。
5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人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,经本行业2名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。
(三)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者,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,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8年。
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,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,否则按破格申报。
不具备学历层次要求的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人,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8年,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50周岁的人员,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,经本行业2名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。
第三章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
第七条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能力和经历要求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,了解本专业的历史,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。
(二)具有较广的知识面,对所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研发能力。
(三)掌握本专业的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、规范等相关要求。
(四)具有一定的技术分析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。
(五)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。
第八条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学术水平要求,应在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期限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撰写2篇技术报告,经同行专家评议,具有一定价值并被企业采用。
(二)在CN期刊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(限独著)。
第九条工艺美术师的业绩成果要求,应在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以下业绩中的2条以上(其中前3条须具备1条以上):
(一)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省(部)级专业评比三等奖1项;或省辖市(厅)级专业评比二等1项或三等奖2项。
(二)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(创作)省辖市级以上文创作品2件以上,至少1件被采用,并获专家好评。或被省辖市级以上专业机构征集或收藏作品1件以上。
(三)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省辖市级以上重点工艺美术设计(创作)项目,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已转化为批量生产,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(四)作为主要人员,参加制订省辖市级专业创作规划、设计计划或参加编写行业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、专业教材等,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付诸实施。
(五)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结项。
(六)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1项以上。
(七)获得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,并把设计成果转化为生产力。
(八)作为主要参与者,提出1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、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,被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采纳(通过)。
第十条工艺美术师的破格申报者,除符合第七、第八条要求外,应具备第九条中3条以上(其中前3条须具备2条)。
第四章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
第十一条高级工艺美术师的能力和经历要求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,熟悉本专业的历史,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。
(二)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较高的艺术修养。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系统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。
(三)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。
(四)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艺,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各种疑难问题,掌握国内外现代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,具有为本行业科技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。
(五)具有承担重要和复杂的科研,创新能力,具备对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。
(六)具有组织本专业重大课题,完成研究、策划、设计、生产的能力和经历。
(七)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工艺美术人员的能力,所培养指导工艺美术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。
第十二条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学术水平要求,应在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撰写3篇技术报告,经同行专家评议,具有一定价值,并被企业采用。
(二)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1篇(限独著或第一作者);或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、技术专著1部(副主编以上)。
(三)其代表性作品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,对培养优秀工艺美术人才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,或在技术、艺术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者(如,作为省礼)。
(四)作为主要完成人(限前3名),参加制订省辖市级专业创作规划和设计计划,或参加编写行业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、专业教材等,已经省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付诸实施。
第十三条高级工艺美术师的业绩成果要求,应在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以下业绩中的3条以上(其中前3条须具备1条以上)。
(一)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、国家级专业评比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;或省(部)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。
(二)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(创作)省级以上文创作品2件以上,其中至少1件被采用。或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征集或收藏作品2件以上。
(三)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工艺美术设计(制作)项目或2项中型工艺美术设计(制作)项目,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已转化为批量生产,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(四)获省(部)级三等以上科技奖(或其它同档次奖励),本人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。
(五)作为主要完成人(限前3名),参与研究、设计、制作的项目获省(部)级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2项;或作为主要完成人(限前3名),参与完成省(部)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(结项);或主持完成省辖市(厅)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(结项)。
(六)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课题并结项;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调研课题1项以上,并担任课题报告主撰稿人;或作为主要完成人,完成2项省辖市(厅)级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;或完成1项省辖市(厅)级引进项目的消化、吸收和推广应用,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,经济效益。
(七)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,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专利2项以上,其成果已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。
(八)作为主要负责人,提出1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、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,经上级有关部门论证采纳。或作为主要负责人,完成1项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、设计方案,并被项目主管部门采用。
第十四条高级工艺美术师的破格申报者,除符合第十一、第十二条要求外,应具备第十三条中的4条以上(其中前3条须具备2条以上)。
第五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评价标准
第十五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能力和经历要求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、坚定的职业信念、广博的文化知识和精湛的艺术造诣,对所从事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重要的观点论述。
(二)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发展趋势,能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科技进步提出决策依据,并能推出适应时代发展的代表性作品。
(三)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,并自觉遵守相关技术保密及知识产权规定。
(四)所研究内容对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引领性和推广性,精通相关技艺并具有时代创新精神。
(五)具有组织本专业重大课题,主持完成研究、策划、设计生产的能力和经历,在本行业中具有突出的领军作用。
(六)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,具备对工艺美术作品的评价鉴定能力和相关经历。
(七)具备指导和培养高级工艺美术人员的能力,所指导培养的工艺美术师获得省辖市(厅)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。
第十六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学术水平要求,应在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撰写4篇高质量的技术报告,经同行专家评议,具有较高价值,并被企业采用。
(二)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4篇,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2篇(限独著或第一作者),或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、技术著作1部(限独著)。
(三)其代表性作品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在技术、艺术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者(如,作为国礼)。
(四)主持制订省级以上专业创作和设计计划,或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、专业教材等并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已付诸实施。
第十七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业绩成果要求,应在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以下3项以上(其中前3项须具备1项以上)。
(一)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、国家级以上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以上;或本人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征集收藏1件以上。
(二)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省(部)级专业评比一等奖2项以上;或独立设计(创作)省级以上文创作品3件以上,其中至少2件被采用。
(三)主持完成1项大型工艺美术设计(制作)项目;或2项中型工艺美术设计(制作)项目,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已转化为批量生产,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(四)主持项目获省(部)级二等以上科技奖(或其它同档次奖励)。
(五)主持研究、设计、制作的项目,获省(部)级专业评比一等奖2项以上,或主持完成省(部)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(结项),或主持完成省辖市(厅)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(结项)。
(六)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点课题2项以上并结项,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点调研课题2项以上并担任课题撰稿人,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,或完成1项引进项目的消化、吸收和推广应用,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
(七)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,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专利4项以上,其成果已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。
(八)主持提出3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、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,被上级有关部门论证采纳;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、设计方案,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实施。
第十八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破格评审条件。除符合第十五、第十六条外,应具备第十七条中的5条以上(其中前3条须具备2条以上)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九条本条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、申报条件、评审条件的要求须同时具备。各项业绩、课题、作品、奖项、论文、项目等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。
第二十条本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。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,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,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。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、硕士及以上学位,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,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。
第二十一条CN学术期刊不含增刊、特刊、专刊、专辑、论文汇集等。发表的综述类、通讯报道类等不能作为评审论文。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编撰的《中文核心期刊目标总览》以上收录。
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中所要求的奖励、荣誉称号、论文、著作等须提交原件,其它成果须提交认可的证明材料。
第二十三条取得经济效益者,须提供合同、发票、银行进账单、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原始单据证明材料及复印件。
第二十四条伪造学历、资历,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,或因工作严重失职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,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或法律、法规处罚的,3年内不得申报。
第二十五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,以本条件为准。未尽事宜,按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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