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
中建教育 / 2023-12-18
依据:关于印发《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
施办法》的通知(京人社事业发〔2021〕15 号)
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
基本标准条件
档案专业人员申报职称,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
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
热爱档案事业,认真钻研业务,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
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,积极参加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,
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管理员
(一)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标准规
范;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、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
方法和技能;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,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
和加工。
(二)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;
2.大学专科、高中(含中职、技校)毕业后,从事档案
工作满 1 年。
二、助理馆员
(一)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标准规范;
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、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;了解国
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;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能力,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,积极为档案事业
发展做出相应贡献。
(二)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硕士研究生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;
2.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;
3.大学专科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3 年;
4.高中(含中职、技校)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。
三、馆员
(一)基本条件
1.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标准规范;
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具备独立
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;比较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
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;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强的档案
工作能力,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,积极为档案事业发
展做出相应贡献。
2.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博士研究生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;
(2)硕士研究生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2 年;
(3)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;
(5)大学专科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7 年;
(6)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、取得助理级职称后,
从事档案工作满 4 年;
(7)高中(含中职、技校)毕业、取得助理级职称后,
从事档案工作满 7 年。(二)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,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:
1.从事档案研究工作,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。参与完成
档案领域研究课题,或参与出版档案领域专著、教材等,或
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档案标准规范、政策类文件等,取
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2.从事档案业务工作,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。熟练运用
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工作,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
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,为本单位档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出较大
贡献。
(三)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,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:
在档案专业领域,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
响的发明专利、标准规范、研究报告、学术著作等,或作为
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
文;2项及以上。
三、副研究馆员
(一)基本条件
1.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标准规范;系统
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
工作的能力和素质;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
趋势;在指导、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,
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。
2.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博士研究生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2 年;
(2)硕士研究生毕业后,从事档案工作满 7 年;(3)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、取得中级职称后,从
事档案工作满 5 年;
(4)已取得非本系列(专业)副高级职称后,从事档
案工作满 3 年。
(二)取得中级职称以来,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:
1.从事档案研究工作,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。主持或参
与开展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,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
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,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,能够
将国内外先进的学术成果应用到档案工作中去,为档案事业
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国内外档案
工作历史、现状、趋势和规律研究,形成的课题报告、专业
著作或专业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,取得较大的社会
效益,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。
2.从事档案业务工作,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。熟练运用
档案工作标准规范,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
难问题,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,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;或
主持制定本系统、本单位档案领域规章制度、标准规范等,
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。
(三)取得中级职称以来,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:
在档案专业领域,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
大影响的发明专利、标准规范、研究报告、学术著作等,或
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
值的专业论文;3 项及以上。
(四)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,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,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:
1.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,获得国家级奖
励;
2.作为主要完成人(排名前三)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科技
或学术成果,获得省、部级科技奖励;
3.作为主要完成人(排名前三)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学
术成果,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
上。
四、研究馆员
(一)基本条件
1.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标准规范;
具有系统、扎实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,精通与本专业
相关的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标准规范,全面掌握国内外档
案工作和档案学理论前沿发展动态;具有很强的档案业务和
理论问题研究能力,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
习,积极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,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
影响力。
2.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、取得副高级职称后,
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;
(2)已取得非本系列正高级职称,从事档案工作满 3
年。
(二)取得副高级职称后,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:
1.从事档案研究工作,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。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国内外档案领域
重大科研课题,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,
有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,对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做出重要
贡献。
2.从事档案业务工作,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。能够将档
案工作与所在单位、行业进行深度融合,针对档案工作中的
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,能够创新性制定
本单位、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,得到业内认可。
(三)取得副高级职称后,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:
在档案专业领域,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
大影响的发明专利、标准规范、研究报告、学术著作等,或
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
专业论文;3 项及以上。